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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寻衅滋事辩护词

来源:淮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haxslaw.com/ 时间:2021-08-25 1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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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孙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曹劲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合理之处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唐某某、周某某,符合刑法第293条第(一)项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本起事实定性有误。本起中,被告人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故意。本起的起因是唐、周二人调戏被告人的外甥女陈希雅引起,而且,该二人在陈希雅母亲到场规劝没有效果情况下,被告人作为受害人陈希雅有舅舅,只是让该二人对其流氓行为作出道歉,而唐、周三人不但不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所有,相反,还纠集七、八名“两劳释放人员”先后出手殴打被告人,导致事态升级,才诱发了被告人用水果刀将其致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公诉机关将其定性为“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就此、辩护人从以下方面阐述上述辩护观点。

1、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寻衅滋事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图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而随意殴打他人;更不是出于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动机。客观事实表明,被告人是出于保护和维护外甥女不受这帮不良人员的侮辱。因此,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2、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我国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是从l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辨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一。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结合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客观方面是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界定“随意”主要应考察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动机,看刺激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是什么?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还是由于其它动机;第二,看是否“事出有因”,即被告人是否因为有其他因素所致。另外情节上要达到“恶劣的程度”,实践上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且不计严重后果的。本案被告人不具有随意殴他人的“随意性”,相反,辩护人具有刑事上可饶恕性,从情理上讲,一个作为舅舅的长辈看见自己心爱的外甥女遭人凌辱,教训侵害人不应定为寻衅滋事。常理上地讲唐、周二人的行为是咎由自取。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存有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目的和指向,被告人反击的对象正是共同欺负他外甥女人员。

综上,从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寻衅滋事。

二、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该起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理由如下:首先,本起事实的起因是一起民间借款引发的纠纷,被告人的行为充其量认定是索款方式粗暴不当的违反行为,试想一下,邓德飞长期拖欠被告人两万元借款不还,被告人岂能不急,出了打赖帐人的事民间屡见不鲜,有的甚至还到债务人家操家、砸东西。难到都能以寻衅滋事论罪吗?!显然,这是不现实的。而且,当下赖帐不还已成不良风气,人民法院执行中有时也一筹莫展,况百性呢?!其次,从该起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看,甚至可以说是微不足道。故辩护人坚持认为该起不构成犯罪。

三、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从刑事诉

讼的角度看证据不足。公诉人指控严某飞车窗被砸是被告人“授意

的,直接证据就是砸车人芦从亮一人所言,没有被告人供述,也没有

其他证据应证,而芦从亮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独立作为定

案依据。当然,更不能以严永乜和陈新兵猜测性的旁证作推断,因为刑诉法规定疑罪是从无的。

另外,被告人有立功和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还取得了全部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依法审查,严格司法,尤其是寻衅滋事这种“口袋罪”在个案、例罪的指控上应从严把关。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用法律的另一面——母爱的温暖教育、感化被告人,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1年6个月以内徒刑。

辩护人:曹劲松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