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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接受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指派曹劲松律师作为上诉人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二审辩护人,现发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参考。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请二审重新认定。

第1点, 伪造公司印章的主意并不是上诉人提出的,而是本案一审另一被告人韩某某提出的。因为挂靠的公司在江苏洪泽,施工工地在山东,往返一趟盖章的费用需要三四千元,时间需要三、四天,成本较大,所以本案一审另一被告人韩某某提出自己刻一个印章,方便开展业务。因此,韩某某在本案中起得是主要作用,上诉人起得是次要重要。

第2点, 伪造的公司印章在上诉人被公诉前一共只被使用过六次,上诉人从没有单独使用过印章,只是参与了其中两次,其余四次均是本案一审另一被告人韩某某独自使用的。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量刑过重。

上诉人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上诉人在审查期间,积极退还部分赃款。而一审把上诉人作为第一被告人,且对本案主犯韩某某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而对从犯上诉人却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量刑过重,明显不公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不公,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曹劲松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